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19号

2013年01月17日16: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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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路1号J-193,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399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省阆中市净圣庵街3号附2号,现住上海市***区**镇姚家宅80号。
上诉人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顾恩廉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王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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