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28号

2013年01月17日16: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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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市雨山区**村8栋703号。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路789号1008A室。
法定代表人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女,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562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女,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彭**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2012)*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顾恩廉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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