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塑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商)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某塑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26日,某塑料公司、某实业公司签订了1份挤出模具定制合同,约定某塑料公司向某实业公司订购250扣板、315扣板、375扣板和F型材(双腔)模具各1套,其中250扣板价格人民币5.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315扣板6万元,375扣板7万元,F型材(双腔)3.5万元,合同正式生效3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66,000元)至卖方,卖方完成制造和厂内初调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0%(132,000元)做为提货款,付款推迟则交货期顺延,合同总额的10%,即22,000元须在买方现场验收后的1个月内付清。自生效之日75天完成制造和厂内初调,交货地点买方工厂,模具国内运费由卖方承担,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将派调模技术人员到买方生产场所进行模具调试,买方应按要求提供合格的调模生产条件(冷却水温度20℃+2℃、水压2千克/平方厘米,电和压缩空气)以及修模场所,挤出机的塑化性能和产量能达到要求,以保证调模工作顺利进行,因买方设备、原料和工艺因素造成调试延误的责任与卖方无关,合同正式生效后75天卖方完成所有模具的制造和厂内初调,因卖方原因造成延误的按合同总额每日0.5%的额度予以处罚卖方,自卖方收到买方所需支付的所有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模具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买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某塑料公司向某实业公司支付了66,000元。2011年6月28日,某实业公司收到某实业公司交付的试模料475千克,7月4日收到540千克计4,266元。2011年7月8日,某实业公司收到某塑料公司交付的金额为69,000元的支票。同月10日,某实业公司将250扣板模具1套交付给了某塑料公司。之后,某实业公司又将315模具1套交付给了某塑料公司。2011年7月17日,某塑料公司、某实业公司签订了1份关于模具调试的协议,确认至2011年7月17日卖方只发了1套模具(250)到买方工厂,在卖方工厂调试用掉1吨料,在买方工厂调试超过六天,但仍不合格,协议并约定250模具将在买方工厂继续调试,卖方承诺在7月20日之前,经过三次试模,完成调试,达到买方所要求的产品质量及合同要求,并连续生产两个小时的合格产品,如果在7月20日之前卖方未能调试合格,该买卖合同中的4套模具将全部退货,所有买方已付的货款(135,000元)将全部退还给买方。2011年7月20日,某实业公司出具证明,确认某实业公司承担7月20日调试250扣板模具的试车料,并以双方确认的实际袋数为准。2011年8月3日,某实业公司又将375扣板模具交付给了某塑料公司,同时收回了315模具1套。2011年8月9日,某实业公司出具说明,确认在设备原料工艺条件稳定情况下,扣板375模具还需要5天时间调试,预计须2吨原料,在五天时间内调试产品不合格(存在断筋及超重750克以上),就停止在某塑料公司的调试。2011年8月16日,某塑料公司、某实业公司就系争模具的调试问题再进行沟通,某实业公司方称模具未调好的原因是料里有杂质容易断筋,要求再作调试,某塑料公司方则认为某实业公司未调好,是连内筋也连不起来,对某实业公司要求再调试的要求,表示再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