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B公司。
上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1月25日,B公司、A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活动板房原材料(厢式房屋56套,厢式房屋配套1套),合同总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74,000元(价格为含税价),交货方式为:B公司(买方)派遣集装箱到A公司(卖方)工厂,由A公司负责装箱。验货方式为:B公司可对货物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进行监造,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提出异议,B公司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完整度进行检查,如有不符,可即时向卖方提出退还产品。付款方式为:B公司预付A公司合同金额的30%即292,200元做为预付款,在A公司生产货物完毕后,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70%。合同附件一约定:厢式房屋净高内尺寸2,400mm,铺设18mm胶合板(按图纸配备)加PVC地砖,支撑钢柱为3mm钢板、材质Q235蓝色,墙板为75mmEPS夹芯板、双面彩钢板厚度0.326mm(按图纸配备),窗为普通塑钢窗860×1,100(按图纸配备),A公司应安装日光灯、开关及插座的配件。附件二约定走廊的走道板为3mm花纹钢板、8mm的钢板焊接(报价按平方米),楼梯的花纹踏板厚度为3mm,雨棚的钢板焊接为8mm(报价按部),A公司应安装卫生间管件和PVC地砖。
2010年12月18日,B公司以传真形式向A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内容为2010年12月15日B公司对合同项下的订购的产品进行检验,发现产品未能达到内部净高2,400mm的规格尺寸,要求A公司予以整改并保证按期完成生产及交付。2010年12月18日,A公司以传真形式(传真日期显示为2010年12月27日)向B公司发出函件一份,内容为B公司提出关于内净高2,400mm的规格尺寸A公司是不能满足的,关于标注2,400mm内高是包含室内装饰与地板的一些尺寸,再加上允许误差30mm,所以与测量下来的2,330mm的净高是相吻合的。2010年12月22日,B公司以传真形式向A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因A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完成履约,B公司要求退还产品。2010年12月23日,A公司以传真形式(传真日期显示为2010年12月27日)向B公司发出函件一份,内容为A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A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于2010年12月20日全部制作完成。
原审法院另查明:B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292,200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A公司将厢式房屋及配套设施作废钢铁出售,变卖价款139,519.50元。
B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诉诸原审法院称:2010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购货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活动板房原材料(厢式房屋56套,厢式房屋配套1套),合同总价款974,000元,B公司预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预付款,同时双方对合同标的的规格、型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292,200元,但A公司未按约定制房屋,导致部分已经完工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出现了严重偏差,B公司多次通知A公司要求其整改,并给予A公司预留了大量的整改时间,但A公司置之不理。A公司现完工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了B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B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购货合同;A公司返还预付款292,200元;A公司赔偿其它损失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