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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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怡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纪公司。

上诉人怡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怡立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怡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怡立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4元,由上诉人怡立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海云 审判员 何玲 代理审判员余伟民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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