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31号

2013年01月18日13:4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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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原审被告C
上诉人A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励朝阳 审判员 王芝兰 审判员俞敏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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