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涉外婚姻如何登记

2013年01月21日10:39        浙中新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据金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潘卫良介绍,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结婚登记

  第一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二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四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五条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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