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霍山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中,当庭拒绝了当事人要求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出庭接受质询,从而防止了引发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之争。
霍山法院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反驳,就应当作为进行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医疗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予以质证。医学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对于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询问,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宜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对医疗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存在疑问,人民法院可以去函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说明,当然对于鉴定结论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霍山法院认为,医疗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可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说明,鉴定人是否出庭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遂作出了上述处理意见。(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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