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悍匪周克华女友张桂英涉嫌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张贵英曾在公安人员讯问时作过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她全盘翻供,并不认为自己犯罪。鉴于此,公诉人把原定的认罪态度良好的提议取消。公诉人建议法院对张贵英判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最后的陈述环节,张没有发表意见。(《法制日报》1月21日)
张贵英一方面承认警方并没有对她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一上法庭,她就全盘翻供了,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原定的她认罪态度良好的提议被取消。如果通过法庭审理,坐实了对张贵英涉嫌犯罪的指控,接下来,这翻供的情节在量刑上该怎么考虑呢?
修订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应的刑事司法政策便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是在今年1月1日以前,有关张贵英的认罪态度,我们就知道该如何量刑了——如果她没有翻供,一直保持着认罪的态度,那么,在量刑上她将得到从轻的处罚;如果她在法庭上全盘翻供,那么,她将得到的是从重的处罚。
但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翻开了新的一页,它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确定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相应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将扫入历史的垃圾堆。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各地看守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悄然摘下。
在新法语境下,又该如何认定张贵英的认罪态度呢?
必须指出的是,新的刑诉法虽然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坦白和认罪,是为司法机关所鼓励的,因为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司法机关鼓励的表现就在于,对于主动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但是,张贵英在法庭上翻供了,换在以前来说,那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在量刑上要从重,可新刑诉法实施后,这成了她的权利,她可以不认罪,法庭不能因为她的翻供、她的不认罪而对她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法庭只能按照她所犯的罪的情节严重,该判多少年就是多少年,既不从轻,也不因此从重。因此,检察机关取消提出她认罪态度良好的提议,带来的后果是,她本身可以在按其罪行实际判处刑罚上从轻的优待没有了,但是,法庭也不会因此从重处罚。因此,她翻供的结果尽管不会得到从重处罚,但实际上还是会吃亏,如果她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的话,翻供还是不划算的“买卖”。
了解了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之所在,也不会盲目地一味与司法机关抗拒到底。
(原标题:周克华女友翻供:不从轻也不能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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