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立法动态 >

一批新规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3年02月01日09:47    法律图书馆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12-12-18)

  为规范我国家庭服务行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于日前公布,办法指出,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家庭服务合同内容至少包括: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办法规定,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家政服务业作为既传统又现代的服务行业,领域逐步扩展,分工更加细化。目前,家政服务涉及20多个门类,200多个服务项目。2011年我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1500万人。

  2、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8)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公告称,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税务总局表示,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3、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 财政部(2013-1-4)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财政部日前制订《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细化了财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相关要求,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29日告诉记者,目前,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面临着一些困难,如一些财政法律制度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致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不好掌握;同时,执法人员主观上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是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

  财政部制订的《规范》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合法裁量原则、合理裁量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根据《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裁量说理制度、回避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规范》分别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应当(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浙江黑幼托300平米房挤300孩子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