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在全市法院推荐的案例中筛选出来的严某等开设赌场案、谭某诉重庆某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作为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公布,供全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考。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的相关规定,重庆高院专门出台了《参考性案例工作规定》,就法院参考性案例和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发现、筛选、编审、发布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重庆高院要求,全市法院要拿准吃透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参照适用案例,主要是参考并仿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反映的法律精神、体现的价值取向作出裁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首先应当充分注意有无指导性案例,要认真研究、正确理解,将其释法说理的基本精神转化为对正在审理案件的精准司法裁判。如果必须对类似案件作出不同于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处理结论,应当有充分理由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否则,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申诉,上级法院就会参照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对案件作出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庆高院强调,要准确把握案例的参考运用原则。指导性案例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和重庆高院参考性案例时,只可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引述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不能将案例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