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绿大地和公司前董事长何学葵的刑事判决落定,对于相关投资者来说,不啻于派送蛇年“红包”。毕竟,相应的民事索赔可以随之启动,投资者距离成功索赔似乎更近了一步。然而,当我们回顾绿大地的判决历史,依然还是留下一些悬念和遗憾不得不提。
我们不妨把镜头拉回到两年前,即2011年3月,时任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云南省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的消息在证券市场甫一传出,即将股票发行与监管推向风口浪尖。
2011年12月2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而判处绿大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人也一并判处缓刑。所有被告并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该判决生效。
不过,该判决出台后,却引发了一场不小的舆论风波。云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是否量刑偏轻,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是否得当,一时间众说纷纭。
2012年1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3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应该说,昆明市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起抗诉是及时有效的。
之后的事实,投资者也都知道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人提起刑事诉讼。龙年除夕前夜,即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绿大地公司及公司前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等人罪名成立。
对于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业内律师普遍认为,还是适度的,罚当其罪。当然,当下最为关键的仍是对于欺诈发行罪,公司及相关方面如何赔偿投资者惨重损失的问题。即欺诈发行罪存在的法律责任中,除了刑事责任,还应当包含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以实际补偿投资者的资金损失,对于相关投资者而言,可能更具有直接意义。
不过,对于目前判决中何学葵判刑10年,与之前判三缓四的反差,不可谓不大。检察机关是否应该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出现如此大的差距,是否应该有个说法?相关权力机构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亦值得深究。更为重要的是,众所周知,投资者的民事索赔需要以生效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目前来看,因为早前判决的“错误”,白白耽误了投资者一年左右的时间。从某种程度上说,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