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筑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辉明,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辉,系贵阳市南明区好优多超市负责人,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62号今日广场。
本院在审理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志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925元。
审 判 长 吴 霞
审 判 员 周 俊
代理审判员 刘 永 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