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讲义

2013年02月26日14: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注意1】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窄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这是旗国主义的体现。

  【注意2】国际列车不属于我国领域。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的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注意1】犯罪行为,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第一,所有这些行为只要发生在国内,就适用我国刑法;第二,只要其中一项行为在国内,其他相关行为即使在国外,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注意2】犯罪结果,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例如,甲从美国给我国境内的乙邮寄炸弹,乙收到炸弹爆炸了,或炸弹被海关查获没爆炸,这两种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可以管辖。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人的结果。这些结果,只要有一个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就可以管辖。

  (3)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

  2.在中国境外犯罪:

  (1)属人原则(第7条):针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一,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本法,犯轻罪的(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这也意味着也可以追究;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2)保护原则(第8条):针对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第一,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第二,行为触犯的是重罪(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第三,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针对国际犯罪。

  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第一,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第二,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第三,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第四,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注意】具体适用法律时,适用我国刑法,而非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3.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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