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所以需要判断的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成立条件有四:(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犯罪的发生流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增大→危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步。
作为犯中,行为通过积极的举动制造了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对法益的威胁具有直接性,具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扔进河里,客人溺水身亡。这是作为的杀人。
不作为犯中,某项因素制造了危险,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义务,却没有制止危险,导致危险增大,最后现实化为危害结果。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抬放在门口路边,也即将其置于危险境地,就有义务消除这份危险,但置之不理,导致客人被过往车辆轧死。这是不作为的杀人。
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 的实质根据):
1.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例1,主人对饲养的凶狗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当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
例2,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例3,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例1,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2,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3,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
例4,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
例5,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护关系。妻子对丈夫(税务局长)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如果不阻止,不构成这些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3)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这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就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注意1:先行行为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而是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危险。司考很喜欢考查这点。
注意2:先行行为只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不能将先行行为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进而认为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1,某饭店的食物导致客人中毒,饭店管理人对客人有救助义务。
例2,甲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路上,不采取措施防止后面车辆“追尾”,导致车辆相撞。甲对受伤司机有救助义务。
例3,男朋友向女朋友提出分手,女朋友声称如分手就跳楼。男朋友不制止,女朋友跳楼自杀。由于提出分手不会给女朋友的生命创设危险,所以男朋友没有救助义务。当然,在道德情感上男朋友有救助义务,但这种道德情感义务在此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
【总结】常见情形:
①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如,甲抢劫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甲请求乙救助,乙不予救助。乙是否构成不作为犯?不构成,因为甲的危险不是由乙创设的,乙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②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如,甲开长途大巴,刹车失灵,为了避免车辆掉下悬崖,不得已撞伤路上的老头。老头请求救助,甲开车离去。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因为老头的危险是由甲创设的。
③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至于如何定罪,是罪数问题。
例1,甲过失致乙重伤,故意不予救助,乙死亡。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由于侵害的法益是同一个法益,只需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例2,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而离去,后乙死。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构成。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由于侵害的法益不同,应数罪并罚。
2.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队员对火灾中的被害人、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当然,警察、消防队员的这种职务也有法律规定,因此也属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
(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那么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例如,将路边弃婴捡回家,就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3.某个危险发生了,行为人如果对危险的发生领域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的发展便负有阻止义务。
例l,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男乘客在强奸女乘客,司机负有阻止义务。司机如果不阻止,就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例2,肇事者拦住出租车后,将受伤者搬入出租车内准备送往医院,途中肇事者借故下车逃离。受伤者处在出租车司机独立支配的车内,司机负有救助义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司机对受伤者负完全责任,只是要求此时不应将受伤者遗弃。
例3,卖淫女在嫖客家里与嫖客发生关系,嫖客心肌梗塞,卖淫女没有救助义务。如果事情发生在卖淫女住宅内,则卖淫女有救助义务。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没有救助。如果没有救助是因为大叔不会游泳,则大叔不构成不作为犯。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1.前提条件(结果避免可能性)
该项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客观上要有履行的可能性,即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再怎么尽力作为,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的发生,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便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不履行义务导致的,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1,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会游泳,但是小孩掉进湍流漩涡,大叔根本无法救助,漩涡吞没了小孩,大叔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2,交通肇事罪中有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受伤者被撞成头盖骨破裂,濒临死亡,即使立即送最近的医院抢救也无法挽救生命,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受伤者死亡。肇事者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属于“肇事后逃逸”。
2.履行程度
第一,行为人要真诚努力履行,否则视为没有履行。
例如,甲交通肇事致乙重伤,甲故意不用车送乙去医院,而是背着乙跋山涉水去医院,乙因为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此,甲貌似履行救助义务,但是没有真诚努力履行,视为没有履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不要求冒生命危险去履行。
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大叔会游泳并去救助,但小孩紧抓大叔脖子不放,两人都要淹死时,大叔放弃救助,不成立犯罪。
(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整体性程度要件)
“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具备了,只能说明该行为属于不作为。但我国犯罪的成立在整体上一般都有量的、程度的要求。例如,故意伤害罪要求致人轻伤,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不作为要构成犯罪,也有量的要求。这个量的标准该如何衡量呢?可以参照对比不作为所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如果达到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与其可以相同评价,那么就可以犯罪论处。也即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是否等价,应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具体参考因素有:作为义务的性质及程度高低,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
例1,警察乙在大街上巡逻,看到歹徒用刀砍杀王某,围观人很多,乙也围观、不解救,王某被杀死。首先乙的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构成的是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还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由于乙的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具有等价性,只与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具有等价性,所以对乙以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论处。
例2,警察丙在自己家里看到歹徒用刀砍杀妻子,故意不解救,导致自己的妻子被杀死。首先,丙的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其次,丙的不作为有没有达到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程度?从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来看,其不作为与作为的杀死妻子没有本质区别,具有等价性。因为,第一,丙此时的作为义务有两份:一是身为丈夫有救助妻子的法律义务,二是身为警察的义务;第二,案发现场不是在人很多的大街上,而是在自己家里,没人能救,只有丙能够救,而且丙也有能力抢救。可以说,此时妻子是死是活,掌控在丙手里。丙同时触犯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