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案中的女事主更需法律帮扶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相比起李某等人受到的关注,现在急需法律帮助的,不是李某等嫌犯,而是被害人。要让被害人知晓“私下和解”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有网友在微博上称,据内部消息,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这个来源不明的“内部消息”一经发布,即得到网友疯传,但当晚此事被辟谣。
从法律上分析,所谓的微博爆料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本就可信度极低。而“女主角撤销控诉”的说法,更是偏离了司法程序。轮奸案乃是刑事重案,只能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在被害人报案触发侦查程序之后,这一案件的刑事程序掌控权就牢牢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女主角即便想“撤销控诉”,对这宗公诉案件也无从可撤。她能撤的,只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也有人搬出“刑事和解”来为涉案的李某作脱罪的假说。但刑事和解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且刑事和解的除外条款还特别强调,“对于抢劫、强奸、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及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虽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均不适用刑事和解”。从李某涉嫌的轮奸案来看,起刑点就是10年,根本不在可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更多网民担忧的是,被害人因为受到某种压力,从控诉被强奸到承认与李某等人发生性关系为自愿。这将可能导致证明李某等涉嫌轮奸的证据不足,从而达到为李某等人脱罪的目的。当“和解”的双方很可能在权势、金钱、法律支持等社会资源上存在严重不对等,我们当然也很难武断地预言,那种结果绝不可能发生。
但相比起李某等人受到的关注,我倒觉得,现在急需法律帮助的,不是李某等嫌犯,而是被害人。
建议妇联、法律援助中心能积极介入此案,要让被害人知晓“私下和解”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被害人如因收受对方利益而故意改变之前的陈述,很可能将面临伪证罪或诬告陷害罪的追诉。哪怕被害人坚称与多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也将可能面临“聚众淫乱罪”的指控。更大的可能性在于,虽然被害人改变了“被轮奸”的陈述,控诉机关仍然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将李某等人诉至法庭,同时也让被害人一并受到刑事追究。
从公共舆论平台上观察,谣言传播之盛,在规模上远远超过了警方的辟谣。如此不正常的舆论生态,实则要求我们的侦控机关继续加大辟谣的力度。一方面,应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及时公布此案的程序性信息,以满足公众如饥似渴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恶意的谣言制造者,也要加以调查。因为造谣本身,已构成了独立于李某等涉嫌轮奸案之外的另一个案。让造谣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是司法正义的要求。
相关报道详见今日A09版
(原标题:轮奸案中的女事主更需法律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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