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要求,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 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60元的补足到126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36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19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原渠道支付。
四、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三年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