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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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290号

原告甲公司(甲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XX道中XX号XX大厦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周XX,运营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严XX,女,上海市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公司(甲公司)诉被告上海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甲公司)诉称,原、被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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