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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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874号

原告杨某

被告冯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7年5月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接受被告及其家人,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2010年6月被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杨霖妮由被告抚养;判令原告有权每周六或周日探视女儿杨霖妮,被告对原告的探视权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被告冯某辩称,婚前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婚后被告一直不上班,与原告家人关系不融洽,2008年5月被告要求外出工作,但遭原告拒绝。2009年12月被告患病期间原告不关心被告,被告病愈后即外出工作。嗣后,双方分别提出离婚。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父亲发生吵打,被告父亲被打成轻伤,为照顾父亲被告离家。现被告同意离婚;离婚后要求双方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有财产。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于2004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30日生育一女杨霖妮。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父亲发生吵打,被告父亲被打伤,同年6月被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未给付抚养费。原告于2010年10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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