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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遗产税不必操之过急

2013年03月05日08:23    法制时报     法制日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3月2日,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委托,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担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举行中期成果发布会。研究称,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3月3日《京华时报》)。

  今年1月,深圳将“开征遗产税”的传言甚嚣尘上,由此,保险业务员出动推销保险,不少富人忙着买保险,或考虑是否要过户房产。深圳市负责人辟谣:深圳不会在近期开征遗产税,终于让这股传言消退。如今,这个报告称我国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条件,显然又让“开征遗产税”之风再度刮起。

  尽管《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但并没有明确何时开征。而从这个报告来看,由于具备基本条件似乎现在就可以考虑开征了。在笔者看来,虽然征收遗产税很有必要,但现在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并不具备,需要理性对待。

  征收遗产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被认为具有反腐、防腐、治腐的功能,另外可增加国家税收。从这些角度说,现在推出遗产税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再从114个国家(占比61%)在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来看,征收遗产税是大势所趋。这也是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开征遗产税的原因。

  从促进社会公平、转变增长方式、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来说,理应尽早开征遗产税。但是,开征遗产税还需要具备制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条件。如果操之过急,相关条件不具备就开征,不但达不到征收这一税种的目的,还有可能出现诸多负面影响,如富人集中向海外移民、遗产提前过户等。

  在制度方面,虽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为遗产税制的建立和实施作了一定铺垫,但由于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尚不健全,财产评估制度不够完善,遗产数量和价值很难确认,无法保证遗产在征收之前不被分割或转移等,所以,目前征收遗产税的制度条件和技术条件并不具备。

  如果开征遗产税,显然需要全国人大立法,但目前没有一点立法的动静。还需要税务机关与银行、住建等部门联网,个人所得税全国联网,但相关联网并不健全。如果像“房姐”龚爱爱这样的人,多套房产隐藏得很深,无法在制度上和技术上让其财产浮出水面,开征遗产税就失去了意义。尤其是要设计出预防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如果不能有效防止财富转移,开征遗产税只会起到“逼”着富人移民的坏作用。

  另外,开征遗产税要与宏观税负综合考量。北师大的报告称,若按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2%计算,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元,此项即能收入2000亿元。如果是奔着增加税收的目的,恐怕公众难以接受,因为我国重复征税现象多,间接税过高,导致宏观税负让人产生“税痛”。

  换句话说,只有先改革税收结构、降低宏观税负,才能开征新的税种,否则,增加任何新的税种都不妥当。尤其是,必须在保证公民合法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对其征税,如某地出现“亿万富翁遭官员非法拘禁,亿元资产被零元转让”事件,就让人产生恐惧,从而只会产生转移财产的想法,没有纳税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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