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5162号

2013年03月05日13: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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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5162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0年10月8日、20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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