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是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058号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058号
原告邱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
被告张某,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彩云路。
被告董某,女,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彩云路。
原告邱某诉被告张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被告张某、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为此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然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当庭提供了由两被告签字确认的抵押借款协议一份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各一份。
被告张某、董某共同辩称,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笔借款系由两被告代其大儿子向原告所借,当时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0元,但签订抵押借款协议时两被告没有仔细阅看,原告也直接将借款交其大儿子,两被告不知道到底借了多少,直到收到诉状后才知道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现两被告同意归还原告100,000元,但由于经济困难,要求在五年内分期还清。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