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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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137号

原告吴某某,女,195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男,194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


被告徐某某,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盖北镇,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学勇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2009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的恶劣本性逐渐暴露,先为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不休,后采用欺骗手段向原告亲戚、邻居借钱,且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从不支付原告一分生活费。另外,被告对原告还有打骂的行为,现原告认为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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