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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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188号

原告胡某,女,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


被告胡某,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


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学勇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被告胡某疑心病太重,经常怀疑原告有外遇,屡次对原告进行殴打。自2010年4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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