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904号

2013年03月05日14: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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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0904号

原告潘某,男,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颜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某,律师。

被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

委托代理人任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律师。

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正军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委托代理人颜某,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称,原告原本离异独居。2009年听说原告居住地要动迁,经人出主意,如现找个人假结婚,动迁时可多得几十万的动迁款,于是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份“假结婚协议书”。该协议明确双方是“假结婚”:只办理结婚登记,不同居生活,待动迁款到位并按协议分割完毕后,双方再离婚。据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4日在本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领取结婚证至今,双方从未共同生活,在经济和财产上也没有纠葛。现原告经过考虑并认识到,原、被告以谋取经济利益、而不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仅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关系,为此与被告协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却遭其拒绝,故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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