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6810号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女,
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女,
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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