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6810号

2013年03月05日15: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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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6810号

原告XX,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1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上海市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作房屋正常居住使用,但合同订立后,被告却将三室二厅的房屋分割成10个房间作员工宿舍,严重破坏了房屋原有结构并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干扰了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为此,物业、派出所、居委会多次找原告反映情况,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无果,故诉请解除双方间租赁合同,被告返还XX室房屋并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及设施。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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