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8070号
原告董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
委托代理人施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
被告毛某,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
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律师。
原告董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雪梅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某,被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9日生育儿子董某某,现就读幼儿园。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个性差异极大,平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被告对家庭很不负责,不肯劳动,无所事事,在家不料理家务。2005年原告在劳动中不慎挫失手指,被告不闻不问。2006年8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前往邀请,但被告不肯回家。2009年6月22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时至今日,原、被告丝毫无和好的迹象,故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董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3、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毛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儿子出生后,一家人相亲相爱,被告生育后患有妇科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原告在被告得病并未康复后就提出离婚,于情于法是不对的,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夫妻可以和好,其愿意带着儿子回原告处,希望彼此多交流、沟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9日生育儿子董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7月17日至同年7月29日,被告毛某因病在南汇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9月7日至同年9月17日,被告毛某又在南汇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6月,原告向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09年7月1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7月起至今,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2010年3月,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