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8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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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8299号

原告XX,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住XXSingapore 534971。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怡霖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2006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XX房屋,房屋价款为人民币654799元(以下币种相同)。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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