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医院。
上诉人王1、王2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8)徐民一(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患者徐韵洁出生于1956年12月2日,王1与王2系父子关系,徐韵洁系王1之妻、王2之母。患者徐韵洁因反复胸闷、气急5年、进行性加重,入院前三天突感胸闷、气急、平地行走困难而于2004年8月16日至上海某医院(以下简称“上海某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双肺间质性病变、淋巴管平滑肌瘤病,右气胸。上海某医院予以完善相关检查、治疗,评价病情为必要时进行双肺移植。8月17日经上级医师查房,同意目前诊断及治疗方案,向家属说明患者病情危重,加强监测病情。8月20日,患者气急有好转、呼吸平稳、胸管引流畅,床边胸片示右肺有复张,仍有气体,痰培养(-)。同年8月24日,上海某医院术前讨论:根据患者目前病情,肺功能及血气分析,诊断呼吸衰竭。唯有双肺移植才能挽救生命。之后,上海某医院向患者家属告知了患者病情及手术治疗方案,由于费用方面的原因,需转至同意负担医疗费用人民币(下同)150,000元的苏州某医院(以下简称“苏州某医院”)施行手术治疗。王1在上海某医院“肺移植术前病员告知谈话记录”上签字。2004年8月24日18时,患者转入苏州某医院。入院诊断:双肺弥漫性肺间质病变,淋巴管平滑肌瘤样病,呼吸衰竭,左肾积水,左尿路结石,右肾肿瘤,右肾切除术后,右卵巢切除术后。评估手术条件后,经科主任及院医务处审核同意,择期行双肺移植术治疗,8月25日,苏州某医院向王1、王2详细告知了患者的病情,以及拟行手术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风险,后患者本人及王1在手术协议书及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8月26日下午,上海某医院高成新、施建新、秦元,苏州某医院马海涛、倪斌、秦涌为患者在全麻下行体外循环下序贯式双肺移植术。患者术后进入重症监护,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至次日10时生命体征仍平稳,但存在急性肾功能衰竭、肺水肿、感染及急性排斥等严重并发症。之后,患者肺肾功能均出现恶化诊状,经治疗有所缓和。同年9月24日,患者大便后突发气管内大出血,经苏州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6时50分死亡。
原审时,上海市静安区医学会受原审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人认为肺淋巴管平滑肌瘤是一种不可逆性进展性疾病,临床治疗转归不佳。对持续恶化的终末期病人,肺移植是可选的一种治疗方法。此例患者术前肺功能证实为呼吸衰竭,肺移植适应症掌握无误。病人肾功能问题,术前医方予以了充分的重视,术前多次指标未提示有手术的绝对禁忌症。术后对病人肾功能的监测和积极处理,亦取得了一定的疗效。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严重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病人双肺移植术后死亡,同医方的诊疗过程无因果关系,系此类手术后的严重并发症。同时鉴定人又指出,对于此类大型、高风险手术,手术的术前、术后,医方应加强同患方的沟通,使患方了解此类手术具有的风险及术后并发症严重情况,对此医方有待加强和改进。
因王1、王2对上述鉴定结论有异议,原审法院于2007年6月6日又委托法大研究所进行法医学鉴定。同年8月1日,法大研究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徐韵洁之死亡与其自身所患疾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上海某医院和苏州某医院根据患者徐韵洁的临床表现及影像学材料诊断其患双肺淋巴管平滑肌瘤病,据术后病理检查结果,临床诊断正确。该病虽为良性病变,但病程不可逆,综合其临床表现等情况,可以认为患者具有双肺移植的手术指征,该手术本身虽具有较高风险,但如果成功,确能挽救其生命。关于手术禁忌症问题,患者术前一般情况较差,肾脏存在病变,但同时其又具有双肺移植的手术指征,可以认为上述情况并非手术的绝对禁忌症;但是上述情况的存在可能会对双肺移植术的效果产生影响,手术又有较高风险,也可考虑不行双肺移植术。关于术前免疫检查和配型问题,按我国目前肺移植手术惯例,术前血型一致即可行移植术,且供体的血型化验单一般不在病历中保存。关于手术的性质问题,徐韵洁行手术时对于此类手术的实施资质尚无明确规定,但该手术确属风险较大的手术,在国内开展较少,术前应向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明确告知相应情况,并征得同意和理解。关于患者家属提出上海某医院对患者所行床旁肺功能检查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经与医院方核实确认该检查发生时间确非记录中的凌晨5点,说明该检查报告上时间记载有误。关于患者家属提出供体肺脏大小与患者不相匹配的问题,在肺移植临床实践中,并不要求供体肺脏大小与受体完全一致,且对手术效果无直接影响。据目前材料,患者徐韵洁死亡系因双肺移植术后吻合口瘘引起的气管内大出血所致,该情况的发生属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根据患者所患疾病(肺淋巴管平滑肌瘤病)的预后情况,结合其手术前的临床表现,可以推断,即使不行双肺移植术,随着其所患疾病的病情进展,死亡也是难以逆转之后果。鉴定人结论意见为,纵观患者徐韵洁的整个诊疗过程,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未见明显过失,但存在不足之处:上海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中肺功能检查报告上时间记载有误,对双肺移植术的手术禁忌症考虑欠充分;苏州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中对双肺移植术的手术禁忌症考虑欠充分,术前与患方沟通不够,有碍患方行使治疗选择权。上述诊疗不足与患者徐韵洁的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两家医院对双肺移植术的手术禁忌症考虑欠充分之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徐韵洁承受的治疗痛苦和相应的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