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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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班班纸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浙江班班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班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恒贸易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东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一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间,荣恒贸易公司分别与案外人浙江荣昌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浙江天听亚伦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听亚伦公司)和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听公司)订立多份代理进口合同及国内购货合同,约定由荣恒贸易公司代理荣昌公司、天听亚伦公司、天听公司进口、购买木浆,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订立后,荣恒贸易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荣昌公司、天听亚伦公司、天听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

2009年3月10日,荣恒贸易公司(甲方)与天听公司、天听亚伦公司、荣昌公司、班班纸业公司(以上四方统称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1、乙方确认在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及国内贸易过程中对甲方负有债务,其中,荣昌公司就08YN908-002合同项下欠款人民币2,066,587.28元(应付款到期日为2009年1月15日),天听公司就08YN908-003合同项下欠款人民币4,670,750元(应付款到期日为2009年1月15日),天听亚伦公司就08YN908-004合同项下欠款人民币8,655,767.17元(应付款到期日为2009年1月15日)、就08YN908-005合同项下欠款人民币6,583,944.82元(应付款到期日为2009年1月15日)、就08YHIM053合同项下欠款人民币1,901,485.67元(应付款到期日为2008年9月12日)、就08YHIM057合同项下欠款人民币1,424,762元(应付款到期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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