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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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裕华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生跃,上海市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寿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燕德,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振,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裕华某公司、宋某、上海恒寿堂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4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裕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生跃,上诉人宋某及其与上诉人上海恒寿堂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尹燕德、夏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6年9月,宋某与上海裕华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裕华恒银大厦合同》,因双方发生纠纷,1998年10月19日,宋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就上述合同提起诉讼,案号为(1998)沪一中民初字第363号,要求返还联建款损失。一中院支持了宋某的请求,后经上海高院二审驳回了宋某的诉请,案号为(1999)沪高民(终)字第281号,理由为宋某应该向恒银期货主张权利。2007年4月19日,宋某向一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案号为(2007)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62号,宋某主张由于恒银期货怠于向裕华房地产公司主张债权,要求代恒银期货向裕华房地产公司主张债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一中院根据宋某的申请,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裁定,并分别依法查封了裕华房地产公司位于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3号的别墅房屋一幢(面积为909平方米)、位于浦东新区芳草路36弄20号201、202室的房屋(面积分别为107.35和57.55平方米)、位于徐汇区肇家浜路366号的1B商铺(面积为40.3平方米)、位于徐汇区肇家浜路366号地下室(面积为1,043.31平方米),2007年5月16日,冻结了裕华房地产公司投资于联洋世家的150万元股权。上海恒寿堂某公司(以下简称恒寿堂药业公司)为宋某就上述保全进行了担保。2007年12月7日,一中院判决驳回宋某的代位权诉讼案件的诉请。宋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上海高院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2008年1月7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指令上海高院再审(1999)沪高民(终)字第281号的联建款案件。因该案件被指定再审,故宋某撤回了代位权诉讼案件的上诉请求。2009年2月13日,一中院裁定解除了上述保全。
2009年3月,裕华房地产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一、宋某赔偿裕华房地产公司因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致损失人民币4,679,354.05元,其组成是:(1)商品房利息损失人民币2,306,061.01元;(2)对第三人上海华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违约赔偿金人民币1,863,266元;(3)股权转让金利息损失人民币510,027.04元。二、恒寿堂药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某、恒寿堂药业公司不同意裕华房地产公司诉请。
又查明,裕华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与案外人华飞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裕华房地产公司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3号别墅房屋(建筑面积为909平方米)出售给案外人,2007年5月30日之前过户。2007年4月10日,买卖合同的双方已经实际将办理过户的手续交至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因该房屋在办理中被诉讼保全,故案外人华飞公司曾经于2007年向一中院起诉房屋买卖纠纷,后撤回了起诉。2009年2月,裕华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华飞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裕华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华飞公司的违约赔偿金共计1,863,266元,该款包括支付律师费226,000元、违约金1,592,466元和案外人起诉的案件受理费44,800元。审理中,裕华房地产公司除主张上述房屋违约赔偿的1,863,266元外,对其它被诉讼保全的商品房屋其主张根据该房屋如果在保全之日出售而可以取得的房屋出售款,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30%(年利率9.711%)计算保全期内的利息损失2,306,061.01元。裕华房地产公司又主张的联洋世家股权损失,因裕华房地产公司与中邦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局核准之前因查封而无法转让,股权转让款为3,000,000元,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30%(年利率9.711%)计算保全期内的利息损失为510,027.04元。裕华房地产公司主张的被保全的商品房屋并未实际出售。宋某认为自己是根据民事判决所指引的路径向裕华房地产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存在任何过错。上海高院再审后,对(1999)沪高民(终)字第281号的联建款案件仍然没有支持宋某的请求。现有关联建合同纠纷,宋某称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正在进行审查,联建合同案件如果胜诉,则裕华房地产公司对宋某有返还联建款的义务,因此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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