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公开堵住减刑假释的漏洞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对减刑、假释结果的公开,将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检察机关和社会大众成为“睁眼瞎”,从而让监督的力度迸发。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审议报告的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目前过多过滥的减刑、假释已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不满,必须遏制乱减刑、滥假释,尤其是要严厉打击一些减刑、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
乱减刑、滥假释属司法腐败中的执行腐败。有些腐败的背后,是制度之失;有些腐败的背后,则是监管之失。笼统地将腐败问题都归咎于制度,不仅不客观,也妨碍了问题的解决。减刑和假释本是司法文明的产物。作为制度的减刑和假释并没有错,错的是执行的人把“经”给念歪了。“提钱出狱”等司法乱象的根源,更多在于监管之失。
其实司法机关对此并不是后知后觉。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开展了针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专项检查活动。同一年,最高法院则力推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查。但执行腐败这个司法顽症,却在历经多次治理之后,仍能明滋明长,不断割裂官民关系。遏制这一乱象的关键,还在公开。
事实上,“以公开促公正”的改革方向显得足够清醒。十年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之所以收效甚微,并不是因为公开造成的,而是因为相关的司法程序和司法信息还公开得不够才造成的。一些法院曾公开宣称要公布所有的裁判文书,但最终的结果仍是经审查过后的“优秀裁判文书公开”。这使得监督的效果被大打折扣,因为要监督的,并不是那些优秀文书,而正是那些不怎么优秀、甚至有点糟糕的裁判文书。
减刑、假释若在司法的“暗箱”中运行,腐败就难以避免。让阳光进来,“乱判刑、滥假释”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公开,既要面向检察机关,更要面向社会大众。尤其是对减刑、假释结果的公开,将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检察机关和社会大众成为“睁眼瞎”,从而让监督的力度迸发。
既然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了“规范减刑、假释工作”,那么,人大代表有必要继续追问,这些“规范”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各级法院的执行情况如何?对于遏制乱判刑、滥假释又起到了何种正面效果?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也得有具体的数据和实践支撑。期待来年的工作报告,我们就能看到相关的成绩单,而不是再一次的表述决心。
(原标题:推进司法公开堵住减刑假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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