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杨民四(民)初字第2056号
原告王A,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弄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季XX,上海市杨浦区XX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王B,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丽园路XXX号1608室。
被告王C,女,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XXX号XXX室。
被告王D,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XXX弄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王B,身份年籍同上。
原告王A诉被告王B、王C、王D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A及委托代理人季XX,被告王B暨被告王D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王A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原与父母亲居住在上海市长阳路XXXX弄X号房屋。后该房屋拆迁后,原告与父母亲被安置到长阳路XXXX号XXX室居住。1994年,原告出资购买了售后产权房,限于当时政策规定,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现父母亲均已去世。2009年,长阳路XXXX号XXX室也列入了拆迁范围,原告受三被告委托,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因为该房屋是“九四”方案购买,原告也是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安置款中二分之一应归原告所有,其余款由原、被告四人均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在长阳路XXXX号XXX室补偿款人民币1,171,144.05元中享有800,000元。
被告王B、王C、王D辩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X号XXX室房屋是被告母亲按“九四”方案出资购买的售后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去世后二年内,原告未主张为该房屋产权共有人。现该房屋拆迁后,所得安置款中,扣除原告空挂户口的部分,其余款项由原告与三被告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