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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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452号

原告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X号X室X号,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仝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XX,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张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韩伶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1日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仝X、成XX、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原、被告申请,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后,延长一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被告曾申请庭外和解,最终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7年7月5日,被告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协议。被告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原告的客户提供培训。20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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