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9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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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9858号

原告A中学。

法定代表人吴a,校长。

委托代理人方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a,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A综合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倪a。

被告中国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a,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C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a。

被告D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a,总经理。

原告A中学与被告祝a、上海A综合经营部(以下简称A经营部)、中国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B保上海公司)、潘a、上海C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运输公司)、D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闵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中学诉称,2010年1月7日20时05分许,被告祝a驾驶沪BC1070重型专项作业车(A经营部为车主,B保上海公司为保险人)于联航路浦星路立交桥南,与被告潘a驾驶的沪AP2056重型专项作业车(C运输公司为车主,D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及吴伟华驾驶的沪CP1966轿车(原告为车主)相撞,致吴伟华所驾车辆受损等。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三方各负同等责任。对其车损55,000元,由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限额各2,000元。余由被告祝a、潘a依责各承担33.3%,合计即34,170元;因该两位被告是共同侵权,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经营部、C运输公司对此赔偿款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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