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3483号

2013年03月13日14: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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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3483号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称,2008年5月29日被告以其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元,约定在8月30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1份。同年9月24日被告再次以其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口头承诺上述两笔借款在半个月内归还,并出具了1份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借故拒不归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500元。

原告潘某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出具的借条1份。其内容为:“今借潘某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正¥5,500元。 借款人顾某 归还期2008年8月30日

(2)被告于2008年9月24日出具的借条1份。其内容为:“今借潘某人民币贰仟元正(¥2,000元正)”

被告顾某未具答辩。

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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