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3483号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潘某诉称,
原告潘某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出具的借条1份。其内容为:“今借潘某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正¥5,500元。 借款人顾某 归还期
(2)被告于
被告顾某未具答辩。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原告潘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潘某诉称,
原告潘某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出具的借条1份。其内容为:“今借潘某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正¥5,500元。 借款人顾某 归还期
(2)被告于
被告顾某未具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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