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50号
原告贾某。
被告陈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陈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贾某。
被告陈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陈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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