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093号
原告杜×。
被告吴×展。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与被告吴×展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吴×珈随被告吴×展共同生活,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理,至孩子18周岁止;
三、双方财产无纠葛;
四、离婚后,原、被告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杜×。
被告吴×展。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与被告吴×展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吴×珈随被告吴×展共同生活,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理,至孩子18周岁止;
三、双方财产无纠葛;
四、离婚后,原、被告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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