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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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号

原告毛某,男,194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

被告毛某,男,194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被告毛某,男,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被告毛某,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被告毛某,女,1951年9月28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某号。

被告毛某,女,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号。

原告毛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毛某、毛某、毛某、毛某、毛某(以下分别简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燕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毛某现年86岁,属退休人员,早年丧偶。2009年4月父亲得了落叶性天疮疱疾病,同年7月入上海瑞金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大部分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其中瑞金医院的医疗等费用人民币21,508元由原告一人借款垫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均系毛某的子女,依法均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故主张上述费用应由兄弟姐妹六人共同承担,但协商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与原告共同承担父亲毛某的医疗费用21,508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1、父亲毛某的瑞金医院出院小结1份、瑞金医院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1张(个人支付金额为4,607.15元)、球蛋白发票4张(金额共计15,090元)、护工服务申请单3张(护工费共计1,720元)、2009年8月7日父亲出院时的出租车费发票1张(金额为91元),上述金额共计21,508元;

2、原、被告之父毛某到庭所作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与妻子(已去世)共生育原、被告六名子女。其每月退休收入为1,800元,2009年9月21日起其入住于某养老院。养老院费用原来为每月990元,今年起增加至每月1,050元,该费用系从其退休金内支出的。2009年7月至8月其因病在瑞金医院住院治疗,当时的费用应是原告自己的钱和其退休金中各支出一部分。其住院后退休卡由原告保管,出院后至今也暂由原告保管。其患病期间发生的费用从其退休卡内支出,不够就由原告垫付,原告垫付多少其不清楚。球蛋白费用15,090元及出院时出租车费均系原告支付,住院医药费及护工费系其退休卡内支付还是原告支付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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