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小鸭、王兴义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1970年01月01日08: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灵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小鸭,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6日

被告人王兴义,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2日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小鸭、王兴义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华、检察员周明星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小鸭、王兴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2年前季,被告人边小鸭认识了本县独店镇景村村北中社的杜玉梅,后杜玉梅欲给边小鸭说媒,便联系边小鸭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的被害人淡XX见面,见面后边小鸭骗称自己叫刘丽,是灵台县新乡镇铁龙村人,未婚。后经边小鸭联系,淡XX准备来灵台县给彩礼,边小鸭便找到经杜玉梅认识的被告人王兴义,要求王兴义冒充其父亲,与淡XX见面,并承诺骗到钱后分赃给王兴义,王兴义表示同意。后边小鸭、王兴义与淡XX及其父亲淡XX在灵台县城见了面,见面后王兴义冒充边小鸭的父亲,经双方商定,彩礼为48000元,先付8000元。淡XX遂给王兴义交付了8000元。后王兴义回家,边小鸭当天随淡XX来到淡XX家中。淡XX给边小鸭购买了价值1299元的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2400元的彩金项链一条、价值1097.2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849.20元的铂金手链一条,所购买的物品价值总计6645.40元。后边小鸭以其父亲生病为借口离开了淡XX家,当淡XX发现边小鸭的电话打不通时,便来灵台县寻找,发现边小鸭对其告知的地址是虚假的。边小鸭离开淡XX家后又来到灵台县并找到王兴义,将所骗得的8000元分给王兴义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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