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灵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让生,曾用名路让生,男,汉族,生于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让生犯交通肇事罪,于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郑让生亦供认。被告人郑让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让生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特将被告人郑让生提请公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