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让生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03月15日15: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灵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让生,曾用名路让生,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6日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让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31日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让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2年9月18日15时20分,被告人郑让生驾驶宁D-80165号普通低速货车(上载麦子13.4吨),从灵台县星火乡程家塬村出发驶往陕西省宝鸡市,沿郑百公路由西向东行至程家塬村部路段时,与路北驶出的乔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乔XX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郑让生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郑让生及时拨打120及122电话向急救中心和灵台县交警大队急救和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郑让生亦供认。被告人郑让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让生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特将被告人郑让生提请公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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