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贵、王亚明、董小科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03月15日15: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灵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富贵,又名王发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5日

被告人王亚明,又名王亚玉,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3日

被告人董小科,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8日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富贵、王亚明、董小科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田华(未出庭)、检察员张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富贵、王亚明、董小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富贵在灵台县什字镇街道向王XX索要高利贷,王XX无力偿还,王富贵便伙同被告人王亚明租车将王XX拉到王富贵家中,随后王富贵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董小科,让董小科和王亚明看守王XX,直到同年7月18日20时许经安公干警解救,王XX才恢复了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富贵多次殴打王XX,较为严重的有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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