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平中民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洪泉生,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东华镇东大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小军,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煤产业部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展凤琴,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洪泉生与上诉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煤集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前由华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华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洪泉生不服上诉,本院作出(2011)平中立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在审理返还押金纠纷一案中,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原审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华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洪泉生的起诉及被告华煤集团的反诉。原审原告洪泉生、原审被告华煤集团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2)平中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以对当事人诉请的劳动争议、承包经营纠纷事项等未审查,确定股东出资纠纷不当等为由,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华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驳回洪泉生的起诉和华煤集团的反诉。洪泉生和华煤集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龙泉商务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注册成立,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二个股东,分别是华煤集团、崇信县龙泉寺管理所,华煤集团占注册资本的94.7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即华煤集团委派。龙泉公司隶属于华煤集团下属单位非煤产业总公司(现非煤产业部),由非煤产业总公司按二级单位管理。
龙泉公司筹建期间,2008年5月4日,华煤集团非煤产业总公司在华煤集团内部职工中竞选龙泉公司主要经营者,要求竞选者个人持资入股40万元以上,对拟任用的主要经营者,由非煤产业部推荐,龙泉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任用程序。2008年6月18日,洪泉生向龙泉公司缴纳了40万元风险抵押金,通过了竞选。2008年7月7日,由龙泉公司执行董事提名,经非煤产业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洪泉生被任命为龙泉公司经理,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采取风险抵押承包经营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龙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刘奇琛,经理洪泉生,监事王祺。2008年7月24日,龙泉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徐治平为龙泉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9月5日,龙泉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刘奇琛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12月30日,非煤产业总公司党委决定成立龙泉公司党支部,任命洪泉生为支部书记。刘奇琛、徐治平先后均委托经理洪泉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龙泉公司运营期间,洪泉生是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