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春秋旅行社与樊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年03月15日15: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平中民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兰州春秋旅行社),住所地:兰州市静宁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索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红霞,女,生于1961年11月28日。

上诉人兰州春秋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樊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崆峒区人民法院(2012)崆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州春秋旅行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上诉人兰州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长录
审判员刘瑜
代理审判员白皎洁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宫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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