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平中民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兰州春秋旅行社),住所地:兰州市静宁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索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红霞,女,生于1961年11月28日。
上诉人兰州春秋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樊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崆峒区人民法院(2012)崆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州春秋旅行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上诉人兰州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长录
审判员刘瑜
代理审判员白皎洁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宫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