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红霞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办事处聚贤嘉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年03月15日15: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崆民初字第1812号

原告朱红霞,女,生于1957年9月23日。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办事处聚贤嘉苑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陈飞龙,站长。

委托代理人薛淑巧,女,生于1947年8月15日。

委托代理人丁小进,男,生于1969年12月2日。

委托代理人罗晓伟,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红霞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西郊街道办事处聚贤嘉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旭东,被告卫生服务站的委托代理人罗晓伟、薛淑巧、丁小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红霞诉称,2012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我抱着自己1岁3个月外孙女去被告单位打针后,沿该单位二楼下到一楼的梯间上,因被告搭建的简易楼梯坡度大,塑料垫磨损严重没有防滑设施,致我滑倒并使股骨干骨折。当即被他人送往平凉市中医骨伤医院治疗,第二天转入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0天后出院。2012年9月3日,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和二次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用7040元。我受伤后,被告仅支付3000元,其余损失拒绝赔偿。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717.81元、误工费8654.40元、护理费20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59956元、后续治疗费7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800元,计114280.61元,减去已支付3000元,再赔偿111280.61元。

被告卫生服务站辩称,原告陈述在被告处就诊的时间、地点无误。但原告陈述本单位楼梯系简易搭建坡度大,塑料垫磨损严重无防滑设施,致其下楼梯摔伤不是事实。被告单位的上下楼梯及扶手系钢结构固定设施,符合国家规范,在台阶上铺有防滑塑料垫,醒目位置有安全提示标志。原告上下楼梯时,工作人员见其怀中抱有小孩,还作了特别提醒,原告关于被告防滑垫磨损严重不起防滑作用,无任何证据证明。根据原告所处的年龄阶段,其受伤极有可能为自身骨质疏松,在下楼梯过程中因自主活动造成自发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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