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平中民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景雅丽,女,生于1965年4月25日。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张忠义,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平凉市景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雅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冰峰,该公司业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利害关系人)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明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车登明,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利害关系人)田宝平,男,生于1960年10月28日。
上诉人景雅丽因与被上诉人平凉市景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顺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田宝平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2)崆法民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2007年12月6日,景雅丽与平凉市水利物资供应公司签订《成立汽车出租公司合资协议》,协议约定:景雅丽以其自有资金100万元和部分实物出资,平凉市水利物资供应公司以其位于崆峒区玄鹤北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出资,成立景顺公司。2007年12月28日,双方以景顺公司为名称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景雅丽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8年1月25日,景雅丽与平凉市水利物资供应公司因出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2008)平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平凉市水利物资供应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其所有的293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锅炉房一间、房屋三间)过户到平凉市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同年1月28日,景顺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因平凉市水利物资供应公司无资金支付相关费用,一致同意由景雅丽个人支付相关费用,相关产权证以景雅丽个人名义办理登记。2008年12月19日,本院以(2008)平中执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水利物资供应公司所有的2934.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锅炉房一间、房屋三间)过户到平凉市景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