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夏某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应于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夏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张某
被告夏某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应于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夏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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