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4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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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4807号

原告刘某

被告夏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7月30日17时45分,在本市府村路、铜川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小货车和张素芳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系张素芳车辆上乘客,事故致使原告衣物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素芳、被告负同等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应于2010年8月1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夏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副庭长 张友明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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