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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神贴药膏”是欺诈,更是犯罪

2013年03月18日09:00        新京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 观察家

  处理“神贴药膏”不能轻描淡写,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将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湖南的高老太降糖贴、慕容氏糖贴、丁三怪拔喘膏、平老太降压贴等假药事件。这些“神药”通过包装神医,虚假广告,向消费者兜售。每盒成本不到3元的膏药,在市场上的卖价竟达到每盒99元。这些“神药”除了贻误病情,绝无疗效可言。

  “神贴药膏”对消费者是一种欺诈,同时,更涉嫌犯罪。

  首先,相关生产厂家、广告公司、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罪。按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该罪,最高可处二年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

  本案中,这种严重的虚假宣传有二:一是无限夸大疗效。糖尿病、高血压病、咳喘病等病,都是一些难治疾病,而相关广告都声称能够根治——脚底贴膏药根治糖尿病,肚脐贴膏药根治高血压,后背贴膏药根治咳喘,小小的膏药个个神通广大、药到病除。二是虚构各种非凡来历。这些“神药”个个声称是祖传秘方,比如自称是御医世家高氏家族第五代传人——高老太;自称是慕容家族第八代传人——慕容康;甚至还有清朝御医平秋鹤第十三代传人——平老太。病急乱投医的患者们纷纷购买,破了财还延误了病灾。显然,这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二,相关生产厂家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该罪是一个重罪,最重可处死刑。刑法此前规定的罪状中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定条件;2011年刑法修订时删除了该限定语。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一律构成犯罪,都应当予以刑事追究。

  3·15晚会曝光的各种万能神贴药膏,按照药企老板对记者的描述,就是普通的伤湿止痛膏,再添加了一些辣椒油、止疼粉、薄荷脑、樟脑、冰片等,并称“辣椒油多加点他就热了,不加这东西没效果”。在这里,有不按药典标准添加药品原料的因素;有以辣椒油等非药品成分加进药品的因素;有以伤湿止痛膏药之此药冒充降糖药、降压药、平咳喘药之彼药的因素——从任何一个角度来讲,这些“药品”都可定性为假药。而明知是假药进行制造或者销售的行为,即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

  “神贴药膏”曝光后,不能简单取缔罚款了之,检察机关也应当介入,将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此外,有关部门还当以此为契机,好好整肃一下涉及药品的生产、销售、广告等各个环节,还民众一个安全的用药环境。

  □刘昌松(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标题:“神贴药膏”是欺诈,更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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