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的主要表现

2013年03月18日10: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税收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又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应该首先用于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应注意的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属于债权,但考虑到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这一更高的人权宗旨,职工的工资优先于国家的税收而受到清偿。
 
  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额度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为限,例如税务机关处置纳税人的抵押财产后,抵押财产的处置价值超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滞纳金和必要的处置费用的,超出部分应该退还纳税人,纳税人抵押的财产价值不足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以其他财产补足。
 
  2)欠税的纳税人,可以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压、其财产也可能被留置,但是此时的抵押、质压等担保物权,不能影响税收,即根据税收优先的原则,对有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设置抵押、质压或被留置的财产,有优先处置权,以保障国家依法取得税收收入。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活动中,如果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则有关的行政机关(例如工商、财政、劳动、公安等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虽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也应上交国库,但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如果此时纳税人欠缴税款,则税款的征收应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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